关于投靠落户,需要什么条件?
其实投靠落户有很多的方式,不仅是大家熟知的结婚十年的落户方式。如果你满足类似的条件,也可以考虑一下这样的方式!
一、上海市投靠落户政策依据
1、一般结婚10年投靠:
外省市人员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申请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支内、知青本人或子女5年投靠:
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申请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3、少数民族、华侨5年投靠:
外省市少数民族人员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申请投靠配偶户口;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4、本市残疾配偶5年投靠:
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申请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5、丧偶投靠:
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
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申请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申请材料(依实际情况提供)
1、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2、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3、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4、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5、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
6、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7、随迁子女的出生凭证;
8、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材料;
9、申请人户籍地无业凭证或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10、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身份证明材料;
11、夫妻一方系少数民族的证明材料;
12、投靠本市残疾配偶的材料;
13、知青、支内人员及其子女投靠配偶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14、申请人(或父母)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
15、支内、知青人员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
16、知青、支内人员子女投靠配偶的,还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7、与具有支内、知青身份的父母关系的有效凭证;
18、投靠配偶本市方死亡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