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留学生落户上海施行的政策是2020年11月13日印发的《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有效期到2025年11月30日,新政策相对旧政策条件放宽松了。落户申报个人无法办理,须由公司提出申请。
申办条件和激励条件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留学回国人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本款第2、3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学历学位和国(境)外学位。
本款第5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如为最高学位的,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如最高学位为硕士的,国(境)外学士学位可不受前述限制,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
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在国内校区或分校有就读经历的,累计在外学习时间和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习时间和总学分的50%;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利用暑期等在国内通过非学历教育获得学分的,累计在外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80%。
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国家公布的名单为准。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 Higher Education)、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 News & World Report)、QS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Shanghai Ranking’s Academic Ranking of World Universities)发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名单,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发布的为准。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获得学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载明的颁发该学位证书的院校名称为准。
(二)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与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符合激励条件第一款的除外)。
2、符合本条第一款前4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第5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5倍,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内每年的缴费基数以官方对外公布的数字为准。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期限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则上由系统自动比对;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合同单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实际用人单位等第三方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
3、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需长期使用的人才,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围。
4、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5、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6、无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的情形。
三、激励条件
(一)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或者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
(二)纳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等用人单位引进的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全职来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
(三)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一般累计不超过3人),企业正常运营、招用至少1名员工(不含企业负责人本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
申办流程
(一)申请单位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上传申请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等电子文档。
(二)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请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由受理部门告知申请单位补齐或重新上传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有效的,进入人事档案核实阶段。核实通过后,申请单位向受理部门递交书面材料进行现场受理,受理部门核验原件、根据实际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受理部门在现场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审核通过的,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将人员信息发送至公安部门,并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及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及审核过程中退回的,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上述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或退回的结果及理由。
(五)审核通过的人员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户口迁移流程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通过后,关注微信公众号“上海公安人口管理”,依次进入“便民服务”—“落户审批查询”查询准迁信息,查到后,在公众号左下角“业务办理”栏,依次进入“业务办理”—“户籍业务”—“外省市户口迁户落户”—“经市人保局、市教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落户”进入相应模块,按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材料,并可选择邮政快递的方式领取《准予迁入证明》(也可直接携带相关材料到公安派出所领取)。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落户“社区公共户”的,按公安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迁沪人员及其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上海16区留学生落户办理点汇总
市人才服务中心 | 市人才中心受理窗口 | 静安区梅园路77号一楼13-16号、18号窗口 |
科创分中心 | 浦东新区张东路1158号三号楼2楼窗口 | |
金融分中心 | 浦东新区商城路660号5楼1号、2号窗口 | |
高新技术人才分中心 | 徐汇区宜山路900号A座202室1号、4号窗口 | |
航运分中心 | 虹口区杨树浦路248号瑞丰国际大厦907室1号、3号窗口 | |
浦东新区 人才交流中心 | 张江(科创)分中心 | 浦东新区环科路999弄浦东国际人才港1号楼一楼受理大厅 |
陆家嘴(金融)分中心 | 浦东新区张杨路 1996 号一楼受理大厅 | |
川沙(度假区)分中心 |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新川路540号(西门) | |
保税区分中心 | 浦东新区菲拉路 55 号人才大厦一楼办事大厅 | |
金桥分中心 | 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01号现代通信大厦701室 | |
康桥分中心 | 浦东新区康桥路1100号 | |
临港(新片区)分中心 | 浦东新区紫杉路158弄1号楼二楼 | |
黄浦区人才服务中心 | 黄浦区南苏州路343号办事大厅 | |
静安区人才服务中心 | 静安区共和新路912号6楼 | |
徐汇区人才服务中心 | 徐汇区南宁路969号1号楼1楼B厅 | |
长宁区人才服务中心 | 长宁区北新泾街道金钟路999号上海虹桥国际科技广场A栋1楼上海虹桥海外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受理大厅13、14号窗口 | |
长宁区安西路37号 | ||
普陀区人才服务中心 | 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服务大厅C12、C14号窗口 | |
虹口区人才服务中心 | 虹口区曲阳路街道中山北一路1230号柏树大厦西区一楼4-10号窗口 | |
杨浦区人才服务中心 | 杨浦区江浦街道控江路1777号君欣时代广场一楼东(近双辽路口) | |
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 宝山区友谊路街道友谊路15号北门(县前街)21号窗口 | |
闵行区人才服务中心 | 闵行区水清路388号 | |
闵行区东川路555号2号楼601A | ||
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 | 嘉定区嘉戬公路118号 | |
嘉定区曹安公路5656号 | ||
金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 金山区山阳镇蒙山北路603号二楼206办公室 | |
松江区人才服务中心 | 松江区永丰街道乐都西路867号5号楼一楼 | |
青浦区人才服务中心 | 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北青公路8098号二楼3号、4号窗口(长三角海外人才服务专区) | |
奉贤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 | 奉贤区望园南路1529弄B栋2楼 | |
崇明区人才服务中心 | 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 | |
临港新片区行政服务中心 | 浦东新区紫杉路158弄A1座2楼4、5号窗口 |
常见问题
1、对申请单位要求“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如注册资金为外币的,怎么计算?
答:如注册资金为外币的,则按注册当日外汇牌价换算成人民币,应达到100万元及以上。
2、国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阶段交换生能否申请?
答:国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阶段交换生在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学习满1年的,参照第三条第(一)款第4项进修人员执行。
3、关于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1年、2年如何界定?
答:是指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实际学习停留时间一般累计不少于180天、360天、720天,以留学期间的出入境记录、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时间等综合界定。
4、在国内全日制学历教育期间退学或肄业、赴国(境)外留学的人员能否申请?
答:在国内全日制学历教育期间退学或肄业、赴国(境)外留学并将部分学分转往国(境)外的,需提供学信网相关学籍材料。
5、关于回国时间如何界定?
答:如获得国(境)外学位证书后回国的,以留学毕业(一般为获得证书时间)后首次入境时间为准;如回国后获得国(境)外学位证书的,以留学毕业(一般为获得证书时间)前末次入境时间为准;如留学毕业后在国(境)外工作的,以结束国(境)外工作后首次入境时间为准。
6、关于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工作,与本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如何理解?
答:原则上留学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应在回国后24个月内,并持续在本市有关用人单位工作。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等不予认可。
7、关于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如何认定?
答:一般应在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或知名科研机构担任相关职务,并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任职材料。
8、关于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如何认定?
答:世界500强知名企业以申办系统内名单为准,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的,应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任职材料(包含职位、岗位描述、薪酬等信息),并提供公司组织架构图。
9、关于“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用人单位如何认定?
答:以本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名单为准。
10、关于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如何认定?
答: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专业以申请人国(境)外学位证书及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专业为准,并与申办系统内的专业名称进行对照,原则上应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