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
1.《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沪府规〔2022〕21号)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规〔2022〕41号)
2、受理对象及受理范围
1.受理对象:居住证积分申办人。
2.受理范围: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3、核实申请
居住证积分申办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教育背景核实。
4、所需材料
(一)国内高等教育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2)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历认证报告)、学位在线验证报告(学位认证报告);
(3)身份证复印件;
(4)非全日制高等教育学历(自学考试除外)还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5)其他必需提供的材料(请参考第(三)项)。
(二)国(境)外高等教育
(1)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三)其他必需提供的材料
(1)专升本(独立本科段)毕业的,应同时提供专科毕业或以上前置学历证书。前置学历的获得时间应在专升本学历报考之前。高起本或高起专毕业的,也应具有高中、中专等中等教育或以上前置学历。因当地特定学制而无专科毕业证书的,应提供当地政策依据。详情请询窗口工作人员。
(2)教育类型为成人教育、网络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放教育的,均应在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报考。在上海以外工作地报考的,应提供报考时在报考地的社保、个税缴纳等有效证明材料。在报考当地接受全日制教学管理的,应提供对应的结(毕)业证书、学生证、学生登记表等有效证明材料。
(3)军队院校成人教育、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放教育中的八一、总参学院,报名对象均为现役士官。申办人应提供转业证(退伍证、复员证)证等能体现参军服役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
(4)如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出具时间在2006年8月之前,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出具时间在2008年8月之前,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出具时间在2013年之前,申办人应联系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更新认证书,提交更新后的认证书,或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真伪查询回函。
5、常见问题
1.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历认证报告)、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位在线验证报告(学位认证报告)的获取方式。
申办人可登录学信网查询个人学历、学位信息并打印相应报告,或申请网上认证,并适当设置备案表、认证报告的有效期,以覆盖整个教育背景核实周期。
2.证书遗失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丢失的,应提供毕业院校办理的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或开具相应的证明。学校更名、合并的,在更名、合并后的学校开具。自学考试的毕业证明书应由颁发证书的自学考试委员会出具。
(2)证书污损无法辨识的,应按丢失处理。
3.个人身份信息与证书信息不一致
(1)个人身份信息实际发生变更,与证书信息不一致,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能反映变更情况的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其他信息变更证明;
(2)学校登记个人身份信息有误,应提供学校档案馆、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确认证书与身份证持有人为同一人。自学考试学历证书信息有误的,应提供颁发证书的自学考试委员会开具的个人身份信息证明。
(3)个人身份信息与毕业证书所示信息不一致,但与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一致的,无需提供其他材料。
4.特殊情况请咨询窗口工作人员。
6、核实结果
核实结果主要包括:核实通过(学历教育)、核实不通过(不属实)、核实不通过(不合规)、核实不通过(非学历)等。核实结果仅用于相关公共人事事务,不对单位或个人出具书面报告。
7、进度查询
1.上海人才服务网(http://www.shrc.com.cn)首页中“信息核实进度查询”栏目内查询。
2.微信搜索并关注“上海人才”公众号,在“办事大厅”的“业务查询”栏目内查询。
8、其他
相关材料应交窗口工作人员验看原件。提供虚假材料将承担相应责任。申办人和用人单位对核实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受理窗口提交材料申请异议处理。